为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福建省民政厅日前印发通知,部署于今年4月至8月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存在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等20种情形之一的纳入整治范围,通过整治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
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专项整治行动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协同联动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综合运用信用惩戒、公开曝光等措施进行处理;要营造良好环境,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及时曝光负面典型;要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引导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附: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4.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5.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6.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7.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8.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9.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10.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11.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12.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13.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4.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5.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6.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7.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8.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19.另行制定章程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