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社会组织咨询交流评比表彰相关工作要求。不少社会组织认为,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只要不收费,特别是评比表彰活动只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就不属于违规行为。这一观点明显是错误的。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能开展。其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办法》第三条,社会组织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不适用《办法》相关要求。但是,这一例外条款并不包括社会组织面向会员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此外,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