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的适用范围
《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南》将“社会服务机构”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体现了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捐助法人的特点。社会服务机构是参与国家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服务、法律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呈现出数量多、业务门类多、规模多样、行业特征明显等特点。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约49.3万个。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应用《指南》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指南》也可以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指南。
二、《指南》关于社会服务机构党的建设有哪些要求
《指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提出四方面基本规范:一是通过单独建立党组织,成立联合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推动党的组织覆盖;二是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载入章程;三是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三、《指南》对于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进行细分有何考虑
《指南》要求社会服务机构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并根据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服务、法律、生态环境等不同领域特点对服务内容作出详细指引。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主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因此,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服务活动,不宜脱离主责主业开展活动或开展业务宽泛的活动。
四、社会服务机构如何完善法人治理
《指南》在附录中详细列出“社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清单”,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党的建设,持续完善内部治理,提高法人治理、战略规划、组织管理、可持续发展、社会互动与合作等能力。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与社会团体、基金会存在一定差异,应结合其自身特点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指南》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规政策,重点就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中的关键环节予以提示提醒:一是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二是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工作制度,确定监事的职责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三是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指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未担任理事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四是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建立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治理相关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
五、社会服务机构如何加强诚信建设
《指南》要求社会服务机构加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服务能力和质量建设,建立内部评价、第三方评价、服务满意度调查、测评和投诉处理等机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品牌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诚信建设,为群众提供放心可靠的服务,有利于更好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也有助于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塑造品牌形象。
六、社会服务机构如何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指南》要求社会服务机构根据情况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新闻发言人、规范处置程序。《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社会服务机构在策划和开展重要业务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同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配套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