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组织因失信行为被列入了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答: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社会组织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方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申请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