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都有相关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服务机构有无相关的规制,是否可以设立专项基金?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同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社会服务机构确有工作需要,可以将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服务机构宗旨、业务范围中某一项事业的资金设为专项基金,但不得设立具有分支机构性质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例如,不得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性质的机构),而应当根据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